当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税收优惠吸引高端人才时,粤港澳大湾区近日更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内容中,增加了个人所得税补贴上限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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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文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此前政策要求,粤港澳大湾区的个税优惠采取差额补贴,施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不过对于具体补贴金额,官方一直没有明确表态,如今政策明确了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场来说,也算尘埃落定。”一位财税人士表示。
该人士介绍,在粤港澳大湾区明确个税补贴上限之前,深圳市早在2020年的补贴申请文件中就规定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每人500万元。“虽然不清楚此次粤港澳大湾区规定500万元限额的真实目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深圳市的先行经验对此可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人士说。
据悉,补贴主要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珠三角九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目录,并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对于申报人的基本条件,21号文进一步明确:(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二)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对比粤港澳大湾区的补贴,《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个税优惠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对个人所得税免征,另一种则是对税负差额进行补贴,前者包括海南自贸港、横琴等地,后者则包括粤港澳大湾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以海南自贸港为例,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假设李先生2022年度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企业的税前工资薪金所得为480000元,且在海南停留满183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减去年度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后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0元,应纳税额为73080元(应纳税所得额420000×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31920),实际税负为17.4%(应纳税额73080÷应纳税所得额420000),税负超过15%部分为10080元(应纳税额73080-应纳税所得额420000×15%),以上计算均不考虑各项扣除。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关于“税负超过15%予以免征”的规定,首先是个人年度应纳税额所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应超过15%,即超过部分予以免征,未超过则不发生免征。其次,计算享受海南个税优惠的应纳税额,并非直接按照15%的税率计算,而是应按照海南个税优惠政策计算出超过15%的负税额,即减免税额,进而计算出该个人适用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实际的应纳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其实际税负为17.4%,这一税负超过15%的部分为10080元,若其满足海南个税优惠享受条件,则李先生2022年度可享受个税减免额10080元。
同理可知,粤港澳大湾区的财政补贴也是对超出15%的税额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能需要自己先完成相应缴税,之后财政对超过15%部分进行补贴,该补贴的限额是500万元,如果超出部分超过了补贴上限,那纳税人有可能要自己额外税负。”6月30日,北京一位财税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作如此解释。
该人士表示,后续执行层面,可能还需要更细化的政策来指导。根据21号文规定,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有政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