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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区、县(市)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